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0日来源: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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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问题整改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省整改办《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清单销号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省级1号,市级1号:重发展轻保护的问题在甘肃省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不同范围内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责任单位:市委、市政府、市环委会成员单位
整改目标: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始终把环境保护放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位置,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实际行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
完成情况:为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我市不断强化责任意识,主动分析环保工作短板,突出问题导向,科学研判工作对策,多措并举,共同发力,针对相关问题整改工作,多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整改上综合治理、督导上压茬推进、根子上彻底解决,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做到转型抓项目、改革抓产业、小康抓短板、城市抓文明、和谐抓生态、保障抓民生、治党抓责任。同时,认真汲取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教训,持续做好我市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和监督管理工作。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嘉峪关市整改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14日,共5天。
受理部门: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7-6226005
联系地址:嘉峪关市南市区方特大道环保综合办公楼612室
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代)
2017年10月10日
嘉峪关市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2号问题整改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省整改办《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清单销号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省级2号,市级2号: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危机感、紧迫感不强,没有真正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发展全局中去认识、考量和把握,责任意识不强,压力传导不够,导致在具体工作推进上存在不严不实问题。一些部门环境保护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较为突出。
责任单位:市委、市政府、市环委会成员单位
完成情况:制定了《嘉峪关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开展了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考核,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的长效机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结果使用,市政府与市发改委、市公安局等四十个部门签订了2017年度嘉峪关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了2016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嘉峪关市整改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14日,共5天。
受理部门: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7-6226005
联系地址:嘉峪关市南市区方特大道环保综合办公楼612室
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代)
2017年10月10日
3号问题整改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省整改办《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清单销号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省级3号,市级3号:环境保护工作推动落实不够到位。
责任单位:市政府、市环委会成员单位
完成情况:我市始终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在重要战略位置,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组织传达学习环境保护相关文件精神8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11次,主要领导现场调研7次。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制定出台了《嘉峪关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进一步靠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市、区、镇、社区为四级网格,建立340个城市网格,117个农村网格的环境监管体系。针对突出环境问题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我市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单位、重点工作和整改完成时限。同时,我市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全市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明确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推动不力、落实不到位致使“双约束”指标未完成的,实行“一票否决”。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嘉峪关市整改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14日,共5天。
受理部门: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7-6226005
联系地址:嘉峪关市南市区方特大道环保综合办公楼612室
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代)
2017年10月10日
7号问题整改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省整改办《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清单销号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省级15号,市级7号:2015年,省政府印发了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03号),但《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于当年11月才印发各地、各部门,才与各市州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责任单位: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整改目标:每年6月底前制定并提请市政府印发《嘉峪关市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和总体目标任务。
完成情况:我市认真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政府《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市政府分别于2016年3月23日、2016年3月25日、2017年3月28日印发了《嘉峪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嘉政办发〔2016〕31号)、《嘉峪关市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嘉政办发〔2016〕36号)、《嘉峪关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嘉政办发〔2017〕62号),明确了提高用水效率、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和狠抓工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等十方面重点任务。2016年8月29日,印发了《嘉峪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清单销号和定期预警通报制度(试行)》(嘉政办发〔2016〕87号),明确了定期预警、通报的制度,并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中明确各相关单位应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确保水环境质量和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嘉峪关市整改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14日,共5天。
受理部门: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7-6226005
联系地址:嘉峪关市南市区方特大道环保综合办公楼612室
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代)
2017年10月10日
11号问题整改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省整改办《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清单销号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省级19号,市级11号:全省商品煤煤质管控不到位,仍有大量劣质煤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
整改目标:在已建成的市煤炭集中交易中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散煤配送相关政策。依法取缔未在煤炭主管部门备案,无工商注册、无环评和用地手续的煤炭经营户。
完成情况:我市出台了《嘉峪关市煤炭污染防治方案》(嘉政办发〔2017〕89号)和《嘉峪关市煤炭质量管控工作实施方案》(嘉政办发〔2017〕994号),明确了各监管单位的责任。根据城市规划,在城市建成区外建设煤炭经营集中区1户,落地经营企业全部搬迁至煤炭集中区经营,剩余企业全部签订不落地经营承诺书。全面停止城市建成区内的煤炭交易市场、煤炭物流储存、型煤加工、煤炭洗选、煤粉加工等项目的备案工作,建立了长效机制。根据《嘉峪关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和《商品煤质管理暂行办法》,开展了煤炭市场监督检查,严格控制高硫份、高灰份劣质煤炭销售和使用,制定了监督抽查计划,对所有登记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和重点燃煤单位的煤炭质量情况进行检测,实现了对全市煤炭经营企业和重点燃煤单位的检验检测全覆盖,对违法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煤炭的依法严肃查处。散煤配送管控体系建设已初步形成,煤炭集中区按要求建立了煤炭台账,按照散煤的来源和销售渠道细化了配送体系图,每月报送散煤配送报表,全面加强对散煤的来源和去向的追溯监控。为规范散煤配送行为,打击非法配送散煤事件,对在煤炭交易中心经营块煤的4户企业核发了煤炭配送车辆通行证,并设立了举报电话,接受广大群众的举报和监督。持续开展煤炭市场整治行动,依法对违规设立储煤场的嘉峪关浩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处理。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嘉峪关市整改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14日,共5天。
受理部门: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7-6226005
联系地址:嘉峪关市南市区方特大道环保综合办公楼612室
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代)
13号问题整改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省整改办《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清单销号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省级26号,市级13号:2015年、2016年全省共有21起环境违法案件未移送公安机关。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整改目标:制定嘉峪关市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实施细则,规范移交移送程序。
完成情况:通过对2015年以来全市环境处罚案卷进行认真复核审查,并及时进行了全面整改,移交了5个应移未移案件。2017年6月26日,向省环保督察整改办公室上报了《嘉峪关市关于上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结果的报告》(嘉环发〔2017〕202号),对我市应移未移案件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总结报告。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嘉峪关市整改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14日,共5天。
受理部门: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7-6226005
联系地址:嘉峪关市南市区方特大道环保综合办公楼612室
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代)
2017年10月10日
14号问题整改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省整改办《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清单销号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省级27号,市级14号: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陇南、临夏两市周及皋兰、敦煌等30个县(市、区)尚无一例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执法案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整改目标: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积极适用现行《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维护法律权威,形成执法高压态势。
完成情况:我市综合运用《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等各类手段,紧密结合我市环境监管实际,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扎实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工作,做到敢动真格,敢于碰硬,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切实做到程序合法、证据充足、处罚法定、文书准确、罚教结合、注重成效,确保辖区环境质量不断提升。2017年1-9月份,我市共立案查处违法企业29家,罚款292万元,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60份,实施查封、扣押6起,移送公安行政拘留2起。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嘉峪关市整改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14日,共5天。
受理部门: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7-6226005
联系地址:嘉峪关市南市区方特大道环保综合办公楼612室
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代)
2017年10月10日